公用頻道申請

 

北港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使用辦法   990701
【宗旨】
為推動地方特色,關懷地方文化,且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,本公司將免費提供公用頻道,供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、藝文性、社教性等節目,俾達服務當地民眾利益及需求之宗旨。
【使用規範】
第1條 登記播送之節目應具公益性、藝文性或社教性質,並以公共利益及縣民服務為優先,不得有涉及商業、政治或圖利私人之內容。
第2條 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需符合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、著作權等相關法令,對於因申請人提供之節目所衍生之一切法律糾紛,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。
第3條 節目中不得播送商業性商告,但公益廣告不在此限。
第4條 節目內容須符合有線電視法第四十條、及第五十七條、第四十條、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:
1.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
2.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
3.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
第五十七條有線廣播電視播送之節目及廣告涉及他人權利者,應經合法授權,始得播送。
第5條 公用頻道目前定頻於第3頻道。
第6條 對於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非屬公益性、藝文性或社教性之節目,本公司有權拒絕播送。
第7條 對於無人登記使用之時段,則另規劃編排公益性、藝文性或社教性之節目。
【申請程序】
第1條 公用頻道之播出,須以書面方式申請,申請使用者應填具「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」,並於同時檢附送審之影片及「節目公播授權書」、「保證書」。
第2條 申請者應於指定播出日期前三十日前,提出申請,以利公司審查排播作業。
第3條 同一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事業或個人登記使用,每週以七小時為限。
同一日連續使用者,不得超過三小時。
每次申請播出期間以一個月為限,到期後再次申請。
第4條 同一時段之使用優先順序以「先登記先使用」為原則。
第5條 公家機關、學校、團體等單位申請播出,可機關函文申請。
第6條 當地民眾申請須影印身份證備查,以確保責任之歸屬。
第7條 節目影片須提供播放機可接受之格式,目前為DVD或MPG。
若申請播出時間,為非上班時間,則須提供電腦檔以便播出。
影片格式有問題導致無法正常播出者,待影片無誤時才安排播出。
第8條 申請資料及影片請申請單位自行備份,恕不退還。
第9條 申請人請詳閱上述辦法同意後,再申請使用公用頻道。
來函及利用申請表申請者,視同已同意且遵守上述之「公用頻道使用辦法」。

註:申請書請至"下載專區"下載